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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工程设计资质

来源:未知日期:1970-01-01 浏览:
照明工程设计资质分类有:照明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乙级资质。甲级 承担照明工程设计项目的类型和规模不受限制;乙级可承担中型以下规模的照明工程专项设计。

资质代理主要内容包括:首次申请(一般指第一次办理)、升级申请(在原有资质等级的基础上升到高一级别)、增项申请(增加不同的行业或专业)等。

一、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的附件材料:
(一)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资质申报》(表格下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章程(新设立的企业需提供);
5、企业办公场所或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等文件。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的,出具租赁合同及租赁凭证(无法办理租赁凭证的可提供由街道办、居委会或社区工作站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属于借用的,出具借方产权证和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6、标准要求的机械设备的购置发票;
(二)人员资料(第二册)
1、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2、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表格下载);有工作经历要求的,由其工作经历所在单位出具工作经历证明材料;有业绩要求的,由甲方或原工作单位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的需提供)
3、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需提供);
4、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
5、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证书发证机构网上查询结果截图复印件;
6、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证书发证机构网上查询结果截图复印件;
7、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企业资质增项的需提供申报前3个月的社保)。

一、总则
(一)本标准所称照明工裎设计包括:道路、街道的功能照明;住宅区的照明功能;室外公共空间功能照明;构筑物、建筑物的景观照明;公园、公共绿地、住宅区的景观照明;风景区、名胜古迹的景观照明;照明智能化集中监控管理系统;照明供配电系统工程。
(二)照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二、标准
(一)甲级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单位年度照明工程设计工作量累计合同额2000万以下,且至少完成过照明工程设计项目中的4项。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年以上照明工程设计经历,并主持完成质量合格的大型照明工程的设计不少于6项,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中型以上照明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4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具备独立进行照明专项指标(照度、亮度、结构强度等)的测试仪器和计算设备。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3)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综合管理能力,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二)乙级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照明工程设计经历,并主持完成质量合格的大型照明工程的设计不少于5项,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中型以上照明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3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具备独立进行照明专项指标(照度、亮度、结构强度等)的测试仪器和计算设备。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3)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三、承担业务范围
(一)甲级
承担照明工程设计项目的类型和规模不受限制。
(二)乙级
可承担中型以下规模的照明工程专项设计。
四、附则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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