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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上海市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通知

来源:资讯新闻日期:2021-11-24 浏览: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优化城市营商环境,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按照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意见》(国信〔2015〕222号)、《关于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号)、《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国信[2015]222号)、《上海市行政审批事项通知书》(国信〔2016〕222号),经过研究。
决定从2018年12月15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进许可证分离改革措施,具体事项如下:
 
一、告知承诺的适用范围
 
在本市注册的建筑工程企业申请下列行政许可时,可以通知承诺:
 
1、建筑业企业资质新申请及增项;
2、建设工程监理资质新申请及增项;
3、建设工程设计资质新申请及增项;
4.外商投资建筑工程企业申请新的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和增加;
5.外商投资建设工程企业申请新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申请和附加项目。
 
除公路、水运、水利、通讯、民航等行业的施工企业资质外。
 
二、申请方式和流程
 
企业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上海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hanghai.gov.cn/)一网通办公室栏目,选择部门入口进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项。
 
企业在网上申请并填报申报信息,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由系统自动受理后,行政审批机关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向社会公告,企业下载并打印电子资质证书。详细的办事指南可以通过上海市政府门户一网通办栏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频道。
 
试办阶段,企业还可根据现行行政审批程序,选择申请资格。
 
三、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
 
1.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按照职责分工,检查企业的承诺内容及是否符合条件。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决定,企业3年内不得申请同类别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审批机关应依法撤销该决定;如果企业资质达到标准,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
2.企业通过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企业应当协助合作,不得拒绝或阻碍。
 
四、诚信管理
 
企业有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将其记录在企业和有关责任人的诚信档案中,并将有关信息列入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中。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将不再申请建筑工程企业资质。
 
五、其他改革举措
 
一、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资质时,取消外国技术人员比例要求;
2.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员在本市执业,为无执业资格准入要求的业务提供工程咨询服务。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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